(资料图)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为琐事而发生争吵,并且李某还发现王某在婚内有出轨的行为,因此双方的感情日益淡薄。在此期间,李某发现自己已身怀有孕,便想极力维持这段婚姻生活,但夫妻双方的生活矛盾并未得到缓解,同时王某认为两人无法在继续生活,便于2022年10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则以王某起诉离婚时李某正处于怀孕期间为由,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如果王某后续仍然坚持离婚,李某有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由此可知,王某在李某处于婚内怀孕期间起诉离婚,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王某后续仍然坚持离婚,对于李某的救济途径,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了对离婚有三大救济制度,分别是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在该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如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情形,则李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向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且,如果王某在婚内存在因婚外情而赠与他人财物的行为,李某还可以以王某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为由而要求他人依法予以返还。
结合本案,女性在怀孕过程中不仅身体负担较重、体质虚弱、行动不便,精神也相对敏感和脆弱,并且母亲怀孕期间和分娩后都对婴儿有极大的影响,若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必然会对女性的精神造成重大的打击进而伤及身体,影响婴儿的发育和成长,故出于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角度,对男性提出离婚的时间加以限制。当然,女方提出离婚是不受此法条限制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该处分权不仅表现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花费,还表现在其他花销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处分。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丹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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